BCC 7-1 (2016年3月1日版)
大 韩 民 国 警 察 厅
经办 驻XX大韩民国总领事馆
身份调查(犯罪记录)证明
现向您通报您所申请的犯罪记录调查结果。
提交国家 | 中国 | 提交机构 | 劳动局 | |||||||
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公布 | ||||||||||
签发编号 | 签发目的 | 签证 | ||||||||
姓名 | 姓氏 | 名字(名字/中间名)或全名 | ||||||||
身份证号码 | 出生日期 | 性别 | ||||||||
国家名称 | 大 韩 民 国 | |||||||||
调查结果:
截止到XXXX年XX月XX日无相关被确认的犯罪记录,结束。
本证明只能用于签发使用范围之内,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下、根据“刑法实效等相关法律”的第10章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,可以处于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不超过2000万韩元的罚款. **在申请韩国签证以及办理国内(机构、团体、公司等)提交手续时可给予相应的处罚 |
警 察 厅 厅 长
(印章内容:警察厅 厅长印)
*身份证号码:居民登记号码或外国人登记号码
办理人: 身份确认班长: 审 批
办理 外事企划科-14647
大韩民国 首尔 西大门区 统一路97 外事局 身份确认班
如有任何问题,请致电向身份证明办公室进行咨询。
威海翻译公司